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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促和谐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24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成功调处李某等人与张某劳资纠纷

  为响应建设法治社会的号召,推进法治社会的建成,确保居民能享受到法律服务,维护社区稳定,区司法局对社区诉前调解这一板块十分重视。7月16、17日,在梅沙街道办的主持下,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参与调解了李某等人与张某之间的劳资纠纷,经过两日的努力最终平息纠纷。

  纠纷涉及方

  甲方:浩沙公司

  乙方:建文公司及张某

  丙方:陈某及数位工人


图为我所律师与三方当事人调解现场

  案情简介

  张某挂靠在深圳市中元建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文公司)名下对外承包装修项目。2014年9月,张某以建文公司的名义与浩沙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浩沙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店铺的装修项目。10月,张某将装修中的服装展柜项目分包给陈某,陈某带上几个自己厂里的工人一同完成该项目。

  后工程竣工并验收完毕,按约定,只有当验收全部通过后,浩沙公司才将工程尾款汇入建文公司账号,由建文公司转给张某,张某再与陈某结算。但张某在工程完工后便失去联系,陈某拿不到工程尾款,无法给工人发放报酬。工人们知道陈某确实无力支付工钱,又无法联系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去浩沙公司的店铺讨要说法,声称如果不支付工钱就要把货柜拆走。事情一直持续了一段时间,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店内的导购员小姐因为每天都有几个工人在店里感觉很害怕甚至集体提出辞职,同一栋大厦的公司因为不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以为是浩沙公司拖欠了工人们工资,给浩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形象大打折扣。浩沙公司与工人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只好请街道办出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16日,浩沙公司、张某、工人,三方均到场,经了解后,浩沙公司承诺只要建文公司或张某能把工程款全额发票拿给浩沙公司,浩沙公司一经总部审核就能把工程尾款结清。陈某未到场,在电话里同意张某将浩沙公司的工程尾款直接支付给工人,但张某与工人之间就薪金数目问题未达成一致,双方谈不拢,约定第二天陈某到场后再一同调解。

  17日,陈某与工人到场,浩沙公司因前一天已经谈妥所以未出席,张某未到场,失去联系。工人反映,张某经常和他们“玩失踪”,为了确保工人们能够拿到报酬,电话联系了建文公司,建文公司同意在浩沙公司将钱汇入建文公司账户时,建文公司不通过张某直接把钱汇入陈某账上,陈某再发放给工人。

  调解结果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场替陈某和建文公司制作了“代位清偿协议”,陈某本人当场签字盖章;建文公司因未到场,通过电话联系,同意陈某拿着协议到公司加盖公章,协议内容大致如下:建文公司同意代张某直接向陈某结清工程款,但要扣除税金并且当着张某的面进行结算,张某由建文公司负责联系,无论是否联系到张某,自浩沙公司将工程尾款实际转入建文公司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建文公司必须与陈某结清款项。

  法律解析

  (一)工人们直接找浩沙公司讨要工钱是否正确?在法律上会不会得到支持?工人们直接找浩沙公司讨薪是不正确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存在着几对关系:浩沙公司与建文公司的合同关系、建文公司与张某的挂靠关系、张某与陈某的合同关系、陈某与工人们的雇佣关系。理论来讲,工人们只能找陈某要工钱,陈某再向张某追讨,最后由张某通过建文公司向浩沙公司索要工程尾款。工人们与浩沙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工人们去到浩沙公司讨要薪金是不妥当的。

  (二)如果工钱一直拖欠,工人们是否能够把浩沙公司店铺里的货柜拆走?绝对不能。浩沙公司虽然还有工程尾款尚未结清,但是货柜已经属于浩沙公司的财产,如果工人们擅自把柜子拆掉就会侵害浩沙公司的合法权益,若浩沙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工人们就会从受害方变成加害者,得不偿失。

  (三)建文公司是否有权替张某向陈某结清款项?建文公司有这个权利。在本案件中,建文公司、张某、陈某三者之间是代为清偿的关系。在法律上,要实现代位清偿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本案件中这四个条件都符合,张某与陈某之间是可以由建文公司代为清偿的合同之债,双方也没有约定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建文公司也愿意代为清偿。所以建文公司是可以替张某向陈某结算的。

  心得体会

  (一)在调解民事纠纷时,最好是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先听一方当事人陈述,再听另一方。若把本身就存在矛盾的双方放到一块儿说话容易引起争执,这样只会让矛盾激化而且不容易理清事情的真相和存在的争议焦点。

  (二)在听当事人陈述时,应当像法官一样保持中立的角度,偏信则暗,不利于真实情况的了解,再结合各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多方证人证言,力求还原出最接近客观的事实。

  (三)在调解对象是农民、工人这些弱势群体时,调解所用的言语越通俗易懂越好,法律层面的理论可以举实际例子来说明,并且最好是用与当事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例子便于当事人理解。

  (四)当事人可以情绪激动,但是作为调解人员不可以,必须要有耐心、够冷静,否则容易调解失败。

  (五)民事纠纷诉前调解很重要,作为律师都知道诉讼成本其实很高,不光要花费金钱还需要投入很多时间和心血,所以能够把矛盾纠纷在起诉前就调解好,避免过多的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一方面不仅可以更快更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