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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工伤职工也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3-02

  工伤是劳动合同中的热点话题,那么工伤职工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外,是否还能够主张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呢?在特殊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 284号)第五条意见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实践案例:

  李某于2010年2月10日入职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任职电焊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7日,李某在日常工作中受损,2012年1月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4月12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李某在(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7号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以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李某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身体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中,李某因为工作造成工伤五级伤残的后果,李某请求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述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的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李某受伤的情况并非“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进行支持,因此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李某60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所造成的人格利益和人身利益,甚至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工伤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在于工伤赔偿是否适用民法的问题,我们认为工伤责任属于法理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的事实,不再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责任。然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理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只有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而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员工受伤的,用人单位本质上已经存在过错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均有规定工伤职工除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任然有权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主张应有的民事赔偿,其中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因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按照民事过错责任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预防,例如制作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定期招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其培训并且保存会议记录或培训记录等,尽可能的避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