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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超期,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法院说不!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3-31

  近日,物流行业专业法律顾问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捷报频传。继成功帮助物流企业代理驾驶员驾照在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案件之后,再次在物流行业尖锐问题—--从业资格证问题上,成功为帮助物流企业在无从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失效情况下,仍然获得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结果。在从业资格证这类物流行业的老大难问题上,解治所依托物流行业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优秀的法律人才,在物流行业史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突显了解治所作为物流企业护航者的角色。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简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交通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通过一种职业驾驶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是驾驶员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如今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已将驾驶员缺少从业资格证作为一个重要免赔条款。

案例】

  2015年3月4日,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中与刘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事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交警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宋某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照,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处于失效换证期间,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又补领了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主张因驾驶员在案发时未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对商业险拒赔。

【裁判过程】

  河源市某法院在一审中认定物流公司虽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未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根据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找到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提出上诉,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丰富经验的张伟松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研究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精心书写了上诉状,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上诉意见:一、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并未丧失从业资格。二、从业资格证只是属于客、货运管理的行政范畴,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三、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四、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未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对投保人不生效,特别是该格式条款中关于“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并且本案的保险合同于2014年10月28日生效,投保人于2014年11月11日才签署投保单,即在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人并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二审法院基本全盘采纳了张伟松律师的上诉意见,以驾驶员未丧失从业资格及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为由,认定原判仅根据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刚刚超期,即认定其无从业资格证认定其无从业资格证而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免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伟松律师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又再次帮物流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

张伟松律师手记】

一、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赔条件是不合理的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是驾驶员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然而驾驶证是针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认定。从风险升高的角度上讲,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相比,职业能力才是使风险升高的主要因素,而职业素养并不必然的导致风险升高。

  由上可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也并不必然的会导致事故风险升高,故而也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既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却以此免赔很明显增加了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给予说明”。也就是说,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一方必须尽到提示对方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示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无效。

  在实践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尤其是物流企业为车辆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熟客面签无须解释,仅仅是一纸合同签订即生效的情况。因此绝大多数的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都没有尽到详尽的解释义务并进行书面证据的保留。从实体法的法理角度上讲,免责条款不可加重了合同相对方责任义务,免除己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主要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情形。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条款,自身赔付风险未升高,却加重了投保人的免赔风险。因此该条款无论从法律程序角度还是法律实体角度考量该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虽然保险公司将驾驶员缺乏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赔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我们建议物流企业在聘用司机或者与新的挂靠司机合作之前,先核对其是否具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尽快要求司机落实好,防控企业风险;若企业确实聘用了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我们也鼓励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