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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社区法律顾问助社区居民解决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21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继续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在区司法局和盐田街道的工作指导下,在东海社区的组织安排下,2017年4月21日,东海社区法律顾问杜煜律师到社区为居民解决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王某租赁某停车场六个停车位,用于停车和大车维修业务,当时合同期限签订了一年。2005年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却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直至2016年12月,王某称因患病造成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赁费,要求迟延交租。到2017年1月20日,方始交了2016年12月的租金,且这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部分是用2014年交给停车场的押金抵扣的。2017年1月20日,停车场要求王某交纳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两个月的租金。王某称没有钱,要求再缓交,停车场不同意。停车场于2017年1月24日将一货柜车停在王某某租赁的停车位处,阻止王某某使用租赁车位。

  王某认为停车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拒绝交租金,双方的矛盾纠纷再次加深。王某曾与停车场协商解决纠纷,却协商不成。于是,王某将情况向社区反映,要求社区出面解决。社区了解了基本情况后,邀请杜律师出面在法律层面为王某解决纠纷。

【律师分析】

  杜律师在听取了王某的叙述及查看了相关的书面材料后,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纠纷双方之间是租赁合同纠纷,由于2004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没有异议。因此原合同在双方之间继续有效,只是合同期限由定期变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要给对方留出必要时间。王某履行交付租金义务迟延,并且拒绝交付2017年1月份租金。停车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应当给王某留出必要时间。

  二、现在停车场一方将货柜车停在出租车位,是否造成了王某不能解约或解约困难。从王某租赁场地的目的来看,并没有造成解除困难。停车场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租赁给王某使用停车位的意思表示不仅明确,而且强烈。在此期间内,王某有足够时间搬离,并不受限。

  三、因此,王某拒不交付租金及搬离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律师建议】

  一、王某积极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双方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二、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王某搬离租赁场地,但王某应将已经产生的交付租金义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