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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打工的农业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以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
在深圳打工的农业户籍人员,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以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 具体案例: 2011年4月22日,武某驾驶的粤BL09XX号车与李某乘坐的粤S583Q8号车在宝安区西乡大道上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后住院11天,病历记载李某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及加强医疗期间的营养,李某病情好转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粤BL09XX号车在人保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李某将武某、人保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医疗费9879.5元、误工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700元。 人保深圳分公司认为,李某为湖南农业户籍,应当按照农业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对其他赔偿项目没有异议,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为农业户籍,但李某提供了与深圳某工厂的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011年3月)、居住证、与劳动合同相对应的银行发放工资记录,足以证明其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医疗费9879.5元、误工费2713.33元、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护理费2336.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84398.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