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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简析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9-24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受伤未致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伤致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非当场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原告诉前准备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侵权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登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东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方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

4、保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1和3可以在交警队调取

  (二)证明身份及代理权限

1、受伤的,本人身份证;伤者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死亡的,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过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经过法院特别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证件;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代表伤者的,注意提醒伤者要求医生写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人数、休息期、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后续治疗费,代表侵权方可注意从这几方面审查)、病历、医院出具转院治疗证明;

3、用药清单,证明花费医疗费的关联性;

4、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6、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及门诊病历。

7、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8、保险公司以非社保用药主张对应医疗费免赔问题

实务中,医疗费无论是否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均应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却出现糖尿病治疗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全休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息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所在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3、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及后续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所在地护工工资计算(深圳: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3、深圳审判实践中对后续护理费主要观点

(1)可以要求后续护理费: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或经鉴定,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2)后续护理费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计算年限:五年,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中山、佛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残疾赔偿金  

1、司法鉴定意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号】,附件二《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

2、证明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固定收入(农转非)的材料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1)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2)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3、计算

(1)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2)关于伤残系数 一级伤残系数为1,二级为0.9,三级为0.8,以此类推

深圳: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2、残疾辅助器具(安装辅助器具的,必须是国产普通适用器具)费用发票;

3、配置机构书面意见,需要更换的,更换年限、次数参考配置机构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号】附件三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3、计算

(1)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

1、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

2、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

三、责任比例的认定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实务热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免赔)

(一)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二)驾驶员被认定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三)购买保险时用途为非营运,事故发生却在营运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不合格”

验车报告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是否属于日常维护内容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

(六)驾驶员被认定逃逸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情形

(一)酒驾代驾

1、个人代驾中的责任主体认定

(1)个人无偿代驾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个人无偿代驾,多发生于朋友、熟人关系之中。在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其责任主体应认定为被代驾人,代驾人虽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作为机动车驾驶的实际操作者,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个人有偿代驾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个人有偿代驾,主要是指个体司机与饮酒者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饮酒者及车辆送达目的地,个体代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在此种法律关系中,个体代驾人与饮酒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于被代驾人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故被代驾人应为赔偿责任主体。

若代驾人对损害有过错,其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与被代驾人之间属劳务关系,故被代驾人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此种情形下,两种责任的承担发生了竞合,应根据受害人请求权的选择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当代驾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代驾人应与代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专业代驾公司代驾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是饮酒者与代驾公司之间发生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中被代驾人仍是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收益人的地位。最终责任承担者

通常情况下,对受害人而言,其既可请求被代驾人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也可请求代驾公司对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仍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与代驾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3、酒店、娱乐场所代驾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目前,越来越多的酒店、娱乐场所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提供代驾服务,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这种服务都是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则表明酒店、娱乐场所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时,酒店、娱乐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对受害人而言,其既可请求被代驾人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酒店、娱乐场所对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酒店、娱乐场所违反了消费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由向酒店、娱乐场所追偿。

(二)逃逸

1、对于机动车保险纠纷中涉及的逃逸情形,考察裁判实例可以看出,法院一般会支持保险公司商业险的抗辩。

逃逸(逃离现场)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商业保险保险人只要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即可。

2、据不完全统计,驾驶人逃离或离开现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暴雨、光线黑暗、视角盲点、间接碰撞等情形下,驾驶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

(2)危及生命的情形下,驾驶人救治自己的需要;

(3)单方事故等情形下,驾驶人未及时报案离开现场;

有证据证明属于以上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商业险保险人不能基于此主张免责。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目前江苏苏州、南通、淮安、镇江等地区已经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追偿。

以下几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

(三)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 借车赔偿责任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四)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五)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

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的承担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九)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十)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因道路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一)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无过错(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十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十五)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十六)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十七)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十八)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十九)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也就是说,交强险限额内仍由投保义务人及实际侵权人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十)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二十一)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如果牵引车及半挂车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2013年半挂车不需要在购买保险,根据主挂一体原则,由牵引车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二十三)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领取

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

(二十四)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二十五)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的理解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