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
NON-LOGISTICS FIELD亲朋之间借贷亦须谨慎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0-09 |
—教你如何打借条 近期笔者办理的数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多有向亲朋借款未保留付款凭证或者大额借款没有银行转账水单导致胜诉存在诸多障碍的情况,或者有当事人未考察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轻信对方口头保证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综合最近办案心得,笔者对各位可能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贷时要留书面凭证。 民间借贷很多都是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借钱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比较好,出借人很可能抱着大家这么熟,无所谓的心态。 但纠纷往往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1、借款人没有钱还,当出借人多次追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恶化,此时,若没有书面凭证,将可能会发生借款人不承认借钱的事实; 2、未还钱或未完全还钱之前,因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借款人可能会否认借钱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大额借款要有转账凭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审查借条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予以确定。 三、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 确定借款人的身份,说白了,就是日后你找谁还钱的问题。要注意以下方面: 1、查看借款人身份证并复印身份证件。 查看借款人身份证能够确定借款人的身份,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最好能够复印他的身份证,以后即使发生纠纷,出借人也有借款人足够的身份信息,留好借款人的基础信息。 2、一定要当场看他签名,确定是借款人书写。 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借款人写借条时,一定要他当场出具,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出借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四、出具借条要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首先,汉字存在一字多音、多解的现象,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 (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甲借乙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最后,借款数字一定要有大写。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五、民间借贷利息要明确约定,但又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 1、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若约定了还款期,但逾期不还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2、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可适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管辖地和违约责任约定要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住址大多不在同一城市乃至不在同一省份,借款人不还钱时提起诉讼往往多有不便,因此,借款时可在借条中约定管辖法院。 同时,出借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对此可在借条中明确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在借条中除利息外,还可约定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使出借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