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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对第三者的赔付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引发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诉讼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案例:

  2010年5月9日,陈某驾驶的粤B89XXX重型货车在横岗与骑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后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粤B89XXX号车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何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何某的妻子、父母、儿女共同在深圳某法院将陈某、人保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各项赔偿80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其应得赔偿款66万余元,由人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2000元,由陈某承担548772.4元。

  赔偿履行完毕后,陈某依据商业险保单、判决书、支付凭证向人保深圳分公司办理理赔,人保深圳分公司以商业三者险赔付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向陈某赔付了448772.4元,陈某不服,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陈某的代理律师意见是,在何某亲属诉陈某、人保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判决总金额66万余元款项中,何某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其余款项死亡赔偿金等548772.4元人保深圳分公司应当对陈某依据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予以理赔。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对保险赔偿请求权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选择权的批复,陈某有权请求对何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因此,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判决人保深圳分公司支付陈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