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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资格证为免赔条件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8-26

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缺少资格证为由拒赔,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简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交通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通过一种职业驾驶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如今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已将驾驶员缺少从业资格证作为一个重要免赔条款,但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只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与驾驶员驾驶车辆能力和技术水平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缺少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案例】

  2014年5月25日,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中与吴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驾驶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持有A1驾照一年半,但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后,对商业险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但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且保险合同里已明确的约定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于责任免责,所以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可,超过部分商业险不予赔偿。

法律分析】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内容是有一定的道理,从维护社会发展秩序的角度来说是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赔付风险,减轻自身责任,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责任的免责条款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那么,我们将从以下两点来分析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事由是否符合法理:

一、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赔条件是不合理的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是驾驶员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然而驾驶证是针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认定。从风险升高的角度上讲,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相比,职业能力才是使风险升高的主要因素,而职业素养并不必然的导致风险升高。

  由上可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也并不必然的会导致事故风险升高,故而也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既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却以此免赔很明显增加了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给予说明”。也就是说,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一方必须尽到提示对方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示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无效。

  在实践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尤其是物流企业为车辆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熟客面签无须解释,仅仅是一纸合同签订即生效的情况。因此绝大多数的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都没有尽到详尽的解释义务并进行书面证据的保留。从实体法的法理角度上讲,免责条款不可加重了合同相对方责任义务,免除己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主要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情形。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条款,自身赔付风险未升高,却加重了投保人的免赔风险。因此该条款无论从法律程序角度还是法律实体角度考量该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馨提示,虽然保险公司将驾驶员缺乏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赔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我们建议物流企业在聘用司机或者与新的挂靠司机合作之前,先核对其是否具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尽快要求司机落实好,防控企业风险;若企业确实聘用了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我们也鼓励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