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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实习期内开挂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11-30

  近日,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成功帮助某物流企业代理了一起A2牌照在实习期内的司机,在驾驶挂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案件。

  案例:
  2015年11月10日,陈姓司机驾驶深圳某物流公司所有的粤B×××××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半挂车,与黄某骑的无号牌自行车在东莞市沙田镇内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承保了车辆粤B×××号车的交强险,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承保了该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被保险人均为车辆登记的物流公司,事故发生时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司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陈司机准驾车型增至A2,实习期至2015年12月22日,在事故发生时尚在实习期内。
  在法庭答辩时,人保财险深圳公司以陈司机在事发时持有A2驾驶证,其仍在实习期内,其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拖带挂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规定,依据人保财险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七款第6项约定:“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主张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的张伟松律师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明确向被保险人告知有实习期内司机驾驶挂车发生事故免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责条款,如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拖带挂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人保的保险条款过于含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这种不明确的约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同了张伟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属于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依据事故责任,全部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投保人在对车辆投保的时候,往往只注意保险限额和保费,而不注意保险条款,随着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规范,车辆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对于发生事故时不赔或免赔的条款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在投保时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条款中的不赔或免赔项目,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业务员对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如果保险业务员未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或者保险条款中有模棱两可的字样,那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拒赔,法院就会象上个案例一样不予支持。
  现在随着驾驶证升级管理的变更,取得A2证的年限延长,从而导致有资质驾驶集装箱运输车辆司机的短少,运输企业越来越难招司机,因为这个原因,有些物流公司在招聘的时候会放松招聘条件,但是,现在保险公司对于实习期内司机驾驶集装箱半挂牵引车,或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为了避免这类不必要的麻烦,本律师事务所还是建议物流企业在招聘时要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