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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约定引发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诉讼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案例

  2010年11月29日,周某驾驶的粤B2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0XXX号重型平板车从107国道方向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人力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粤S28XXX、粤S0XXX号车在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李某受伤住院期间,周某为李某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李某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7级,李某在深圳某法院将周某、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其应得赔偿款26万余元。

  赔偿履行完毕后,周某就垫付李某的10万元医疗费,向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理赔,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条款中,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或部分理赔的约定,向周某赔付了78349元,周某不服,向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没有向被保险人尽充分的说明及提示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当支付周某21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