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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公司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邹某于2007年2月25日入职某培训公司担任培训师。2007年8月28日邹某及案外人杨某与某培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邹某、杨某及某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成为公司股东。邹某于2010年11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以某培训公司拖欠工资及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邹某在职期间某培训公司没有为邹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邹某于2010年9月25日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培训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8500元等事项。对于双倍工资的事项,某培训公司仅以邹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为由进行了答辩。该仲裁委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其中一项):某培训公司支付邹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8500元。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差额。邹某主张某培训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某培训公司应支付邹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8500元。

  终上所述,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我国最主要的企业类型,更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职工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