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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8-21

  A公司的员工张三,女,48岁,在2013年6月2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2015年5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针对此情况,A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张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

  一、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

  因此,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期限并未到期的并不当然的致使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只有当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的才能致使还未到期限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法院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认定大致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一、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用工单位在实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员工(年龄大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时间,避免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限,以及应依法为员工按时,足额购买社保(包含购买养老保险),否则若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将面临着退休员工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