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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肖某于2007年上半年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上半月,肖某每月工资人民币2935元,2010年11月16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肖某调整为汽修部文员,工资调整为人民币2174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拖欠肖某周六加班工资12096元拒绝支付。2010年12月30日肖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发出特快专递,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1年1月4日结算了离职前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肖某于2011年1月向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2096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916元。该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支持了肖某的仲裁请求。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足额支付肖某加班工资,故肖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到肖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也与肖某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支付肖某加班工资12096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916元。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