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
NON-LOGISTICS FIELD首页 》 劳动人事管理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违反约定应予以赔偿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31 |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违反约定应予以赔偿 曾某于2008年4月1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职结构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每月发放曾某1000元的保密费用,该笔保密费用包含在基本工资中,曾某的基本工资为3139元/月。曾某在职时违反协议的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发生时曾某在公司领取的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12倍,且公司有权不予预告立即解除与曾某的聘用关系。曾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在某大品牌某款手机未上市的情况下,提前将手机照片上传,曾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某科技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59584元。 该仲裁委认为:曾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协议》,私自上传公司产品图片,泄露公司机密,曾某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曾某依法应当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584元。故,对某科技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商业秘密收到严格的保护,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