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劳动人事管理

NON-LOGISTICS FIELD
首页 》 劳动人事管理

签空白劳动合同,视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23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浮躁的时代,人员流动性大这一现象,在工厂、物流公司等类型的企业尤其突出。每天“进”、“出”的人数数量之大、管理之困难,一直是公司人事管理的心腹大患,若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员工“反咬”一口,收到一张张劳动仲裁的传票......其中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更让公司苦不堪言,故公司一般都备有空白的劳动合同,让每一位新入职的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公司再根据与员工商议好的条件自行填写劳动合同,且不把合同交付给员工。上述管理办法,看似万无一失,但是事实却漏洞百出,甚至功亏一篑——因为签空白劳动合同且不交付给员工,视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经典案例

  陈某于2014年8月1日到A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担任司机一职。入职时,公司和陈某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外加绩效奖。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人事负责人交给陈某的是两份空白劳动合同,让陈某签个名就收回去了,声称具体内容随后再填。2014年11月1日,陈某自动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4年11月20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物流公司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该两份劳动合同,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为打印出来的固定格式外,其他应由公司及员工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如职务、工资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方式等)均用钢笔填写。经劳动仲裁庭委托鉴定,劳动合同中钢笔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陈某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且A物流公司承认陈某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后并未将已填写好的其中一份交给陈某持有。最终,劳动仲裁委对陈某的该请求予以支持,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虽然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但合同应予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空白,公司亦没有将填写好的一份劳动合同交陈某持有,未达到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和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这一根本目的,造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故无法具备劳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为避免公司因管理不善、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空白合同流于形式,以下几点建议供公司参考使用:

1、尽量避免与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公司应将需与员工协商确定的内容以固定方式在劳动合同确定后,再交由员工签订,减少劳动合同中的空白处。公司可针对需求量大、流动性强的岗位专门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届时只需由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中填上员工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即可。倘若已签订了空白的劳动合同,也应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填写,并将填写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并由员工在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劳动合同中写上“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本人已签字并取走”等字样并签名和记载签名日期。

2、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应对劳动合同采用计算机办公系统管理,设置提前15天通知的预警时间,除了可以避免在员工入职的一个月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避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3、调整“先录用后签合同” 的做法,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公司应将“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调整为“录用同时签合同”,以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后,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若公司因各种原因与员工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公司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而非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另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待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