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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陷阱”(三)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8-10

事故发生后车检不合格,保险公司拒赔

  在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投保时不告知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却以免责条款拒赔;一种是投保时虽告知了免责条款,但事故发生后对免责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拒绝理赔。接下来我们和大家讨论另一种在物流运输领域十分常见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为公司名下的车辆除购买交强险外,还都购买了限限额为100万的第三者不计免赔保险。其中一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车外行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赔偿给死者家属84万元。

  A公司到保险公司理赔,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检验报告称灯光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其中的一条免责条款:“事故发生时车辆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对A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A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刚刚通过了年审,也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事故发生前车辆情况良好,且事故发生后的车检报告部分虽然有灯光检验不合格,但与事故发生是在白天,灯光检验是否合格与交通事故的成因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以事故后车辆检验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明显不合理。

  【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情形,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条款之所以有这项规定,是希望行驶证车主和司机能够认真履行对车辆的养护义务,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就本案来讲,A公司和司机都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可以看出,司机负担的义务仅仅是车辆的日常维护,且车辆已年审合格,这就表明司机尽到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其次,对保险合同中“事故发生时”这一时间点的理解,应当理解为事故发生前。事故往往在一瞬间发生,去检测车辆在这一瞬间是否合格是不现实的。A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是指“事故发生前”车辆情况良好;保险公司却认为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辆检验要合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31 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要作出有利于A公司的解释,那么对上述时间点的理解应当为“事故发生前”。既然事故发生前A公司的车辆车况良好,保险公司就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第三,即使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有检验不合格之处,但是车辆不合格的部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系,保险公司断章取义,片面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明显是不合理的。

  【律师建议】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要避免出现上述纠纷,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和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企业所承担的维护义务范围,只要企业在约定范围内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就不得拒绝赔偿,在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正常维护,在理赔时,企业也应当把年审记录、二保卡等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维护义务的材料一并上交,基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