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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属于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6-07
  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调解和好以后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辰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这些都属于无效婚姻。
  4、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