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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重伤入院反遭医疗损害,责任在谁?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未对岳某及其家属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岳某再次推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并且在对岳某进行脾切除手术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其胰漏、胃漏、腹腔感染、切口疝。因此医院对于岳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