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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重伤入院反遭医疗损害,责任在谁?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11


      2014年5月,岳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到凤台县新集镇某医院进行了剖腹探查手术和脾切除手术,当天下午手术结束,岳某返回病房。但次日凌晨,该医院在未对岳某及其家属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岳某再次推入手术室进行手术,直至上午10时才出手术室入病房,后岳某家人被告知需转往安徽省立医院。岳某转院治疗后,发现其胰漏、胃漏、腹腔感染、切口疝,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至2014年8月30日才出院。岳某认为新集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35926.64元。双方协商未果,岳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岳某各项费用共242199.33元,医患双方均对该判决表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未对岳某及其家属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岳某再次推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并且在对岳某进行脾切除手术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其胰漏、胃漏、腹腔感染、切口疝。因此医院对于岳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