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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朋友驾驶我的车撞了,我要赔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16


      张三有一辆大众牌polo小汽车,张三的朋友王四要到郊区办事,临时借用。张三告诉王四,汽车刚做过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要王四小心一点。王四称:“你放心,出不了事的,出了事我负责。”王四晚饭时经不住客户劝说,喝了点酒,在回城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张三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此事他应当负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以上提到的案例中,驾驶人王四喝酒后驾驶汽车导致车祸发生,过错责任属于汽车这一方。因此,首先由该汽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祸中摩托车驾驶一方的损害超过强制险赔偿范围的,由王四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在王四向张三借用车辆的过程中,张三明确表示汽车已经检测,车况良好且告知张三要小心驾驶。王四喝酒乃事后发生,张三并不知情且无法预见,因此,张三在这次车祸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王四造成张三汽车损失的,张三有权向王四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亲朋好友之间为怕有损情谊,难免会出现借车的情况,作为出借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明知借用人喝酒、身体不适等不宜驾驶时仍出借机动车的,出借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明驾驶,安全回家”,为保障你我他的生命安全,文明都应当严守相关交通规则。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