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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配我是否可以反悔?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01 |
赵女士三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名下有两栋房子,每人一栋,后来因为城市改造,赵女士前夫的房子被拆迁,赵女士认为丈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要高于自己所分房屋的价值,所以要求重新对丈夫的房产进行分配,要求丈夫补偿 一部分现金给他,赵女士的诉求是否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离婚协议订立时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赵女士在离婚两年后再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盐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