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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是否能够要回来?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04 |
老童打拼多年,在深圳攒下了几栋房屋,老伴去世后,他又认识了李阿姨,感情发展的很好,想结婚,但李阿姨提出他儿子在深圳没有房,希望老童在双方结婚后能够把其中的一栋房产赠给她,她留给儿子居住。老童答应后,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老赵也写了一份赠与文件,把其中的一栋房产赠与李阿姨。在房屋还没有过户之前,两人就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想要离婚,这时候老赵提出要把房子返还给他,但李阿姨认为这个房子老童既然已经赠与给她,他也跟老童办了结婚手续,现在是老童要离婚,所以不能把房子要回去。双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以后,李阿姨把老童起诉到法院,要求老童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已经赠给别人的房产是否可以反悔再要回来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现在房屋还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这时候如果老童的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的话,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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