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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故意碰瓷,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10 |
一天小陈驾驶汽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行人碰撞上来,号称受了伤,要求小陈进行赔偿,小陈不肯,于是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休,受害人将小陈告上法院,要求小陈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后法院判受害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是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自身的损失,所以,应该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小陈不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首先是建议大家给自己的爱车装一个行车记录仪,在路上遇到有人故意碰瓷,大家不要慌张,一定要报警处理,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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