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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2 |
小洁十岁的时候父母因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公司和大量的财产,小洁的叔叔和姑姑都希望小洁由他(她)来抚养,并帮助小洁管理父母留下的财产,并为此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小洁由叔叔负责抚养并代小洁管理父母留下的财产。但叔叔有赌博的恶习,而且还酗酒,喝醉后就回来打她,所以小洁经常是遍体鳞伤。周围的邻居发现后带她去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小洁遭受叔叔家暴的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对于小洁的叔叔进行了处罚。小洁的姑姑知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小洁的监护权变更为由她负责,法院经审理,最终确认撤销小洁叔叔的监护权,判决小洁今后由姑姑来抚养,并由小洁的姑姑负责代小洁管理父母留下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虽然法院原来判决了由叔叔来抚养小洁,但因为叔叔殴打小洁属于严重损害小洁身心健康的行为,而且叔叔经常拿小洁父母留下的财产赌博,是严重侵害小洁的合法权益。所以,经小洁姑姑向法院申请,法院有权撤销叔叔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小洁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