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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能恢复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8

  张某与李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小洁。小洁出生六个多月时,夫妻俩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李某回了娘家,张某去了外地工作,而小洁则由张某父母照顾。几年来,因张某与李某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张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与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张某父母为小洁的监护人。在后来的八年里,张某偶尔会回家并且回家后与小洁相处融洽。最近张某回到家准备留在家乡工作,并希望能够恢复其对小洁(未成年)的监护人资格。那么张某还能恢复监护人资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以张某的情况,如果其确有悔改表现,并能征得小洁的同意,是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