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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下落不明,老人生活如何保障?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30 |
李奶奶今年62岁,丈夫已去世,仅有一子张某。张某,32岁,未婚,自三年前出门后至今下落不明。李奶奶三年来无人赡养,仅靠以前一点积蓄维持生活。张某银行账户里有一大笔钱,但因张某下落不明无法取出。那么,李奶奶应如何使自己生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李奶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儿子张某为失踪人,并由自己代管其财产。张某对自己的赡养费用从其财产中支付,以此保障李奶奶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