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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需及时维权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01

去年一月,张女士在买包包的时候错将1000元的价格看成10000元,并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这个包包,而店家当时也没有发现不对。直到三天后店家发现了这个错误,并通知张女士可以前来退换,而张女士收到这个通知后也回复了店家,说因为自己工作很忙,下次有时间再去。之后张女士一直没有去退换包包,直到今年六月,她才想起来这件事,便去到这家店说要退货。但是过了一年多,这家店换了个店主,并且新店主不同意张女士的退货要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张女士是否还能退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张女士将商品价格看错而进行的买卖系重大误解,而其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此时撤销权已经消灭。张女士不能请求撤销这个买卖合同。所以,我们在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