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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过后,居民可否退回已购买的高价商品?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05 |
今年夏天,台风一个接着一个。许多居民为避免台风期间外出,大量购买食品存放家中。但部分商家借着台风期间消费者对商品需求大的机会,高价售出货物,有的甚至比正常销售价格高出一倍。那么,台风过后,居民可以向商家要求退高价购买的食品(完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时,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区分开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两种不同情形,“乘人之危”行为其法律效果为无效,“显失公平”其法律效果为可撤销。而《民法总则》将两者合为一个条文,仍旧称为“显失公平”,其法律效果为可撤销。 案例中,趁着台风天气,居民对食用产品需求量急需增加的情况,商家高价售出货物。居民迫于台风天气期间物资有限,不得已购买高价商品,致使商家与居民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的居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居民有权在台风过后,向商家要求退高价购买的食品(完好)。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不良商家“趁火打劫”的暴利销售,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