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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低价出售汽车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11

钱某父母于去年遭遇车祸身亡,父母只留下一辆价值三百多万的汽车,钱某由于还在读大学,学费、生活费都无人承担,自己也没有其他亲戚,便准备将父母留下的汽车卖掉。钱某朋友的叔叔孙某听说钱某有意卖车的事后,便让钱某朋友介绍自己向钱某买车。孙某是专门从事二手车倒卖的,他验过钱某车后估计这辆车转卖出去能卖个两百多万。孙某便对钱某说既然你急需钱,那我算是帮帮你,12万买下汽车。钱某父母去世,急着用钱,不得已答应钱某的要求。一个月后,钱某偶然知道了汽车的真正价值,便找到孙某要他退还汽车。那么钱某是否能要回汽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孙某趁着钱某急需用钱,且对汽车实际价值缺乏判断能力,致使买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钱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要回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