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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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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由谁承担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13
  小李到江西出差,途经景德镇。同事小张向来爱好收集瓷器,便让小李帮忙带一套景德镇当地陶瓷茶具。于是小李在景德镇以同事小张的名义购买了一套陶瓷茶具。后来小李见到一个彩瓷花瓶不错,觉得小张会喜欢,便又以同事小张的名义购买了。小李出差回来将陶瓷茶具和彩瓷花瓶拿给小张要求其支付货款时,小张拒不支付彩瓷花瓶的款项,认为自己并没有要求小李购买花瓶。那么,小张应当支付这个花瓶的款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小李未经小张授权,购买彩瓷花瓶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并且小张不予追认,因此购买彩瓷花瓶的行为对代理人小张不发生效力,小张有权拒绝支付花瓶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