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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代理行为违法,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19

      张某委托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向丁某出售水产品。一次李某因为管理不当导致一批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标准,但李某将不符标准的产品掺在符合标准的产品里面。张某检查产品后发现合格产品里混有不合标准的产品,但并没有什么任何表示。后来丁某在检查产品时发现了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找到张某和李某要求两人赔偿,但张某以自己毫不知情为由,李某以自己是张某代理人为由,双方都互相推卸责任,拒绝补偿。张某和李某两人的理由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李某明知道向丁某出售的水产品不符国家标准构成违法,被代理人张某在检查产品时已经发现产品不符国家标准,却任由代理人李某出售给丁某,并未作出任何表示。因此,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