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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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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损害第三人利益,谁来承担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22

  张某开车时,突然前面的李某闯红灯横穿马路。当时车速较快(未超速),李某与张某的车距离较近,张某为了避免撞上李某,下意识往右打方向盘,因突然变道,张某的车撞到了在路边骑自行车的王某,造成王某轻伤和自行车的损坏。那么应由谁来对王某的损失负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李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横穿马路,张某为避免撞上李某,变道行驶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虽然造成王某轻伤,但不存在措施不当。因此应当由李某赔偿王某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