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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您知道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新法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人问:“我们国家都有刑法了,为什么还要颁发《治安管理处罚法》呢?如果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我算犯罪了吗?”针对这个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对于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