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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限制女职工生育的规定,我该怎么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09


      苏州一家公司规定,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于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这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公司有规定“女员工30岁前不得生育”。但于小姐由于当时刚毕业,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这条规定应该不会影响自己,而且这个岗位的待遇确实不错,便签了合同。但是爱情来的那么突然,一次于小姐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只好向公司提出生育孩子,但公司未允许。于小姐无奈,只好向公司辞职,公司表示其违反合同约定,如果辞职,需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违反法律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最终,于小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无需交纳违约金,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工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性若是碰到这种规定不要怕,因为这种规定违反法律,是无效的。若因此发生争议,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告知公司这个规定违反法律。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法治盐田


盐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林鹏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