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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载货走私,难逃法眼!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19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不得携带、运输违禁物品或者走私货物、物品,不得运载限制出境人员、企图偷越边境人员以及未经批准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并接受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管理或者检查。机动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边防部门撤销备案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报。”绝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走私货物。让我们与法同行,做尊法守法的法治社会好公民! 转载自法制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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