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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育,我就不能晋升吗?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27 |
晋升,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值得高兴的一件事,但是女性在晋升方面相比男性容易遭受不平等对待,就如上述妇幼保健院事件中女性医生护士因为生育而遭遇不平等对待。生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女性的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因此歧视女性。 而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转载自法制盐田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林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