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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工作中可以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28 |
张女士三天前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她和家人都十分高兴,但是她又有点担心自己繁忙的工作会对自己的宝宝有影响。那么怀孕期的妇女在工作中可以享受什么特殊保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则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并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转载自法制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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