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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了还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30

       张女士家在外地,有家传的针灸、按摩技术,12年前嫁给天津市某村小伙儿马某,婚后户口迁入夫家,育有一儿一女。张女士在农忙之余,在村里开了个中医按摩诊所。婚后两人聚少离多,渐生隔阂,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儿子由马某抚养,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四间房两人各有两间。离婚后张女士仍然住在村里。2015年6月,该村征地,村委会向每位村民发放了1万元的征地补偿金。村委会以“你已经离婚,不是本村的媳妇,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张女士和其女儿发放补偿款。张女士寻求妇联的帮助,在了解情况后,由街妇联牵头,会同街司法所、村民政调解员等,多次入村,向村两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村两委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最后,为张女士与其女儿单独立户,补回两人应得的征地补偿款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村委会是不得以张女士离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张女士与村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

 

转载自法制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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