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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妇女有什么权益?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08 |
1998年任某和邱女士登记结婚。2003年6月,邱女士生育一女涵涵。夫妻俩在市区购置了一套房。好景不长,两人逐渐产生了隔阂,经常发生吵闹。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涵涵慢慢地长大了,夫妻俩的缘分也走到了尽头。2016年,邱女士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驳回了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邱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坚持要求与丈夫离婚。诉讼中,女儿涵涵明确表态如果爸爸妈妈离婚,希望和妈妈在一起。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这套两人共有产权的小套房产的归属。对此,双方各不相让,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在庭审过程中,任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邱女士16万元,邱女士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任某19万元。 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考虑到涵涵随邱女士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邱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任某,故涉案房屋以归并邱女士所有为宜,邱女士支付任某房屋补偿款19万元。任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