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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额的违约金,你敢跳槽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19

  小刘是一名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虽然合同条款不多,但是却规定了十多项违约金条款,其中有一项规定如果小刘跳槽,需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因为刚从乡下出来,没有知识没有文化能找到一份工作挺不容易的,况且这家建筑公司的待遇还过得去,所以小刘没想太多就签了。工作几年后,小刘发现隔壁建筑公司开始招人了,而且开出来的条件和待遇都比自己现在所在的这家公司好,如果自己可以去到隔壁这家公司干的话可以挣到更多的钱,但是又想起自己和现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规定了有十万元的违约金,小刘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根据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上述案例中的小刘均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因此建筑公司和他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条款。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小刘如果想跳槽到另一家建筑公司,只需要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现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就行了,而无需支付那十万元违约金。

转载自法制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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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邓每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