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律小知识

XIEZHI DYNAMIC
首页 》 法律小知识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24

       曾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自2016年6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在2016年8月9日,曾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面认为曾某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而且也没有征求过公司的意见,因此不同意曾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表示如果曾某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曾某赔偿单位的损失,也就是试用期内培训曾某的费用。那么,还处在试用期的曾某能否单方面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尚处于试用期的曾某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和公司解除合同。另外曾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需要赔偿单位任何的赔偿金。

转自法治盐田


盐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邓每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