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律小知识

XIEZHI DYNAMIC
首页 》 法律小知识

“乙肝”患者就应该自认倒霉等待单位开除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25

       李女士是深圳市某公司生产部的一名员工,在单位体检时被查出患有“乙肝”,俗称“小三阳”,公司领导经过商量后担心李女士的病情会传染给其他员工或者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遂决定与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与了李女士足额的经济补偿金。事后,李女士认为公司以“乙肝”会传染为由解除其合同构成歧视,遂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食品行业、饮水行业以及公共浴室行业等。

       因为,李女士所在公司以“乙肝”为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构成对李女士的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自法治盐田


盐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邓每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