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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们怀孕后不能胜任原来职位了就应该被辞退吗?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26 |
王女士是一商场员工,已经在该商场工作了五年多,现在发现自己怀孕了而且年龄也不小了遂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但没想到商场领导突然找她谈话,并表示虽然她的合同期还有一年多才到期,但因为现在已经怀孕了不能再胜任原本工作,所以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考虑到自己怀孕了很难再出去外面找一份工作,就问领导能不能看在自己已经在商场工作了那么多年的份上给调换一份工作,不解除合同。但领导拒绝了她的请求。 虽然《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商场以王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王女士的合同是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的。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该商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求该商场赔偿相应的赔偿金。 转载自法制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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