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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02


      2017年4月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宜家玻璃杯爆炸伤人一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王女士认为宜家在明知斯黛纳(STELNA)品牌透明玻璃杯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并没有提示消费者潜在危险,已构成欺诈,应二倍赔偿,索赔百万。被告宜家方则举证其销售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原告诉求。案件未当庭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王女士的玻璃杯是在宜家购买,并且玻璃杯有瑕疵,那么宜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