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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顾客饭店自取餐具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04


       2015年5月14日,张某到某饭店用餐,因所坐之席位的餐具未置齐,呼唤服务员提供餐具未果后,自行到邻桌取拿餐具,后被餐具扎伤右手,伤情经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诊断为手部拇指伸肌损伤,在医疗期间亦产生了一系列如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其他经济损失,为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6万。

       对此,饭店方辩称,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餐具是摆放好的,不清楚张某是为谁取的餐具。按照张某所述,其取餐具的时间正是举行典礼还未上菜的时间。另外,餐具外部均覆盖有塑料薄膜,不可能将张某手指伤得如此之深。张某受伤后饭店也积极送其进行治疗,饭店认为张某诉求过高,仅同意适当补偿。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饭店方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饭店作为从事餐饮的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在餐厅就餐,其损害结果说明饭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取拿餐具时受伤的行为表明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结果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于本案中张某人身损害的结果,饭店方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