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律小知识

XIEZHI DYNAMIC
首页 》 法律小知识

《侵权责任法》宣传|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07


      2012年12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一交叉口,杨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魏某某驾驶春某某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魏某某负全部责任。故杨某起诉要求魏某某、春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魏某某与春某某称,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春某某是魏某某的姐夫,事发时魏某某是借用春某某的车辆。春某某称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保险公司认可魏某某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并同意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理赔,但认为杨某主张的误工期限过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419元、交通费200元,魏某某赔偿杨某医疗费3008. 75元,杨某主张春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客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魏某某借用春某某的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由于其是小客车的实际控制人,对于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春某某虽然是小客车所有人,但事发时小客车不在其控制下,并且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