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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小孩受教唆侵权,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09


      7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某教唆不具有辨识能力的孔某用石块砸霍某家的卫星电视接收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孔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具有监护责任。若是有证据证明孔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例如当时孔某父母在场却没有阻止孔某砸卫星电视接收器的行为),那么孔某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