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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主承诺放弃工伤赔偿,事后反悔公司被判担责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0-28

  案情简介:2012年8月,经过双方协商,李某将其自有车辆挂靠在A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并签订《挂靠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李某承接A公司运输业务,A公司为李某代买社保及代缴个人所得税;2013年6月,经过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挂靠合同关系,李某将车辆转出A公司名下。同月28日,在李某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从A公司离开时,不慎在公司大厅滑倒摔伤。在李某要求下,A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劳动能力鉴定以前,李某两次手写《声明》,承诺放弃除社保理赔以外的工伤赔偿。

  2014年6月,李某向A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且李某已经放弃社保以外的工伤赔偿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2014年8月,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本案中,李某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运输业务且A公司代扣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由此,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而承担工伤赔偿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规避。因此,李某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同时,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公司可在支付该笔工伤待遇赔偿后向实际车主(本案即李某)本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