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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营运证注销挂靠车主诉运输公司,律师几经努力反判决车主需对公司进行赔偿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0-28

  在物流行业,因挂靠关系的普遍存在,挂靠车主与被挂靠公司纠纷日益增多。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做为物流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最近承办的一起因道路运输证引发的挂靠车主与公司的纠纷中,本是挂靠车主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在律师多方的积极努力下,最终判决公司不必向挂靠车主支付任何费用,反而挂靠车主要向运输公司支付拖欠的挂靠费用和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车主朱某与A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将自有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挂靠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2010年下半年起,朱某开始拖欠A公司的挂靠费及代垫费用。2012年5月起,朱某车辆道路运输证即将到期,A公司多次催促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朱某却不予配合。2012年11月,A公司从公司角度出发,注销了朱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2014年5月,朱某向法院起诉,称因A公司于2012年7月非法注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导致其车辆无法营运,因此,要求A公司以每日200元为标准赔偿朱某车辆停运损失至2014年5月。

【办案情况】

  收到起诉材料后,A公司委托了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双方在挂靠合同中对于车主拖欠费用,被挂靠公司是否有权注销相关证件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简单的按照这个方向去处理,那么运输公司就将面临不利的局面。

  对于此类案件,以前并没有类似的案例可做参考。为了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了多次开会讨论,反复对案件材料进行研究,并向车管所调取了相关的资料,多次全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最终依靠专业水平和严谨的办案风格赢得了本案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帮助运输公司维权:

  一、依据合同,多角度寻找车主违约行为

  接手案件后,我所律师首先调查了朱某拖欠A公司挂靠费及代垫费用情况,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对朱某提出反诉,要求朱某偿还欠款的同时,也要将涉案车辆转出A公司,以避免将来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同时,到车管所调取车辆年审及交强险购买情况,发现涉案车辆早在2011年4月起就没有到交警部门办理年审,也没有购买交强险,而根据双方《挂靠合同》,朱某负有按时办理车辆年审并购买保险义务。现有证据显示,朱某存在欠款、不按照合同管理车辆等多方违约行为。

  二、无明确法律规定,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是哪方的原因导致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不能年审进而引起最后道路运输证被注销的结果。对于车辆道路运输证要怎样年审、没有哪些材料必然无法导致不能年审并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接手案件后,通过我所律师努力,找齐了历年深圳市港货局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根据历年通知的要求,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审,必须要提供的车辆综合审验报告、与原件一致的车辆行驶证等材料。

  据此,庭审我所律师代表公司辩论时,主张实际控制车辆的朱某负有为车辆办理行驶证年审(即交警部门办理的车辆年审)义务及综合审验义务,而朱某没有办理,是其违约导致了车辆道路运输证无法进行年审工作。

  三、无现成判例可循,多方调查,引用行业惯例最终赢得诉讼

  本案另一个关键性争议焦点,是车辆道路运输证不年审是否必然要注销。凭借多年物流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工作,我所律师知道物流行业存在一台车的道路运输证不年审,深圳市港货局将对该公司的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由此将会导致公司其他车辆道路运输证不能年审的行业惯例。也就是说,一台车的道路运输证不年审,将导致整个公司车辆均不能上路营运,会给该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该行业惯例虽然在物流行业存在多年,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明文的规定,仅凭口述的行业惯例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为此,对于该行业惯例,我所律师向深圳市港货局、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等多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最终,凭借详实的调查资料和证据,法院采信了我方主张的行业惯例,认定A公司注销朱某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系朱某未尽到对车辆管理义务所致,A公司多次催促朱某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无果的情况下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有事实依据。

  同时,根据我所律师调查,车辆未进行交警部门年审和购买交强险依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不能上路营运。而朱某车辆早在2011年就没有年审,因此即便其道路运输证在2012年不予注销,朱某的车辆也不会有营运损失产生。庭审时我所律师对此重点强调,并主张朱某不年审车辆、不购买交强险等未尽车辆管理义务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车辆不能营运。该有法律和强有力证据支持的答辩得到法院认可,一审判决中认为,朱某对2012年7月以后停运损失的诉求因其车辆2011年不年审就已经没有了事实依据。

  2014年9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对停运损失诉求,并判决朱某偿还挂靠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拖欠A公司款项,同时将涉案车辆转至A公司名下。通过本案我所律师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专业的律师工作,A公司不仅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可追回被拖欠了长达3年的款项,更避免了涉案车辆将来可能发生事故带来的潜在风险,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