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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物流企业的哀鸣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06

  我们是深圳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码头集装箱运输,多年以来我司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踏实的做好公司业务,但是在运输环境日益萧条的今天,我司与绝大多数物流企业一样存在经营困难的现象。在这大环境欠佳的情况之下,难以再承受不公的法律判决,现将我司遭遇的一桩民事判决反映给您:

  2011年4月我司根据行业惯例将公司自有车辆粤B69XXX车头和粤BEXXX挂按揭给了刘某并与其签订《车辆按揭合同》、《车辆挂靠合同》、《货物运输协议》。在按揭期间公司都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力满足刘某的各项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业务,垫付油料费、垫付出车费等各项日常经营开支,甚至对于刘某日常家庭开支及孩子学费等生活需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公司都尽量满足,只期望其无后顾之忧的做好公司业务。但刘某本人好吃懒做,不懂得知恩图报,不服从公司调度员的安排总找各种理由推单拒单、私自在外做单,恶意向公司借款,最后逐渐脱离公司管理。2013年3月4日,我司对刘某的行为已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遂于当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依双方间签订的《车辆按揭合同》中规定“不按时还款或欠款达壹万元以上公司有权收回车辆”的条款将车辆收回,截止于2015年6月止刘某仍然未归还拖欠公司的购车款。

  2014年12月8日刘某因我司收车于是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其车辆停运损失费,盐田法院判决以每个月7000元的标准要求我司向其承担停运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6000元。公司一直以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同样,公司对刘某也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蛮横的行为,那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之下判决我司承担126000元的停运损失,无非是让一家本就经营困难的公司处于苟延馋喘之境地。为此我司对该判决提出如下疑问:

  一、我司与刘某签订的《车辆按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完全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任何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既然合同真实有效我司为何就不能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在刘某未按时缴纳按揭款或欠款达到壹万时行使收车的权利呢?

  二、我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按揭合同》进行收车,但仍需支付如此高额的停运损失费,实属不公。再者,停运损失的费用比刘某所拖欠的购车款还高,那么该判决无形中助长行业内某些不良司机的气焰,同时破坏了物流行业市场交易的正常规律,损害物流企业的权益。例如一台15万的车辆,如果司机不还款公司将车辆收回,二年后如司机去法院主张停运损失按此判决公司需向司机支付168000元的停运损失,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将不会再有任何一个供车司机愿意再进行正常的经营。

  三、判决书中表明我司属于“强势单位”,刘某个人属于“弱势群体”。法官以此角度进行判决实属不公。刘金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公司法人均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作的合意,互利共进。法官不能仅仅以己之偏见就将刘某定为“弱势群体”,并把法律原本平衡的杠杆向其倾斜,从而给我司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害。我司按照运输行业的正常管理经营把车卖给刘某,现在不但没有收回应收的车辆按揭款项,还需向刘某支付如此高额的停运损失费用。试问我司才属于“弱势群体”吧?既然双方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合作,而不能因为打着“弱势群体”的称号来寻思法律的庇护打破合作的天平。